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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方仁与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仁,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79号原告李方仁,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杜元慧,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文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传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仁与被告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方仁提供的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李方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方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方仁负担。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