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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辖终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忠明与谈正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正花,张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正花,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B8地块二层步2-92号个体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宋建忠,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明。委托代理人钱爱民,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谈正花因与被上诉人张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过程中,谈正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次张忠明起诉的房屋租赁纠纷,涉及人数众多,且所涉房屋位于常州市南大街,是常州的城市名片,张忠明以其强势地位不顾与商户形成的交易习惯,违反诚实信用的合同附随义务,悍然终止合同,此必将对该商圈的承租商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生活造成损害,并涉及该区域的稳定及上百个家庭的民生问题。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申请将案件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谈正花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常州市钟楼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谈正花称本案影响面大、涉及商户众多等,并不是法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由。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谈正花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诉人谈正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理由在于:一、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讲,因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常州市钟楼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但地域管辖成立并不代表其肯定具有管辖权,因为还存在案件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问题。二、既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中院管辖的法定事由,就应当释明中院管辖的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法定事由是哪些,如案件的具体类型或标准。原审法院在未阐明中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作出驳回裁定,显然缺乏依据。三、中级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的“重大影响”,既包括经济上的影响,也包括政治安定、社会秩序、民生生活上的影响。本案仅从诉讼标的看,可能不属中院一审受案范围,但本案涉案场所是常州重要的城市形象之一,与本案同样的案件有30多起,本案实际上是群体性案件,案涉的就业员工有上百名,牵涉的家庭有上百家,涉案场所人员流动量大,该纠纷的影响势必是重大的。有鉴于此,本案应由中院审理。被上诉人张忠明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条司法解释虽然是对哪些涉外案件符合“重大”特征所做出的解释,但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同样可以类推适用,即判断案件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也应从争议标的额、案情的复杂程度、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多少等因素进行考量。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位于常州市南大街,是常州的城市名片,且与本案同样的案件有30多起,故本案实际上是群体性案件,影响重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地理位置、同类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不会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难易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案系张忠明与谈正花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论是争议标的额、案情的复杂程度、还是当事人的人数等,均符合原审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原审据此享有本案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谈正花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