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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章丽与深圳市金汇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章丽,深圳市金汇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章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汇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涛。上诉人刘章丽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汇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