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候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人,住高新开发区,捕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某某烟酒商店,经营某某烟酒商店,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候某某为牟利,于2014年1月开始,在肇庆市端州区某某糖烟酒商店内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至被抓前累计非法获利76800元。2014年12月23日21时许,公安人员当场在该赌博窝点内扣押投注记账单59张(其中包含146期、147期、148期投注单,累计参赌人员59人),记录本一本和赌资55元,并抓获参赌人员麦某好、邓某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候某某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宽处理。赌资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赌资五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莫石此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