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伟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陈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被告:陈景平,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了原告陈伟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陈景平下落不明,且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瑞芳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陈伟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胡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浩丹、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至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