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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崔明学与金东勋、吕敏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学,金东勋,吕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崔明学,男,1946年5月18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金东勋,男,1955年3月13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吕敏江,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明学与被执行人金东勋、吕敏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明学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对(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敬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