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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玉峰与磐石市嘉隆保温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497号原告:刘玉峰,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汤世英,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磐石市嘉隆保温材料厂,住所地磐石市。负责人:白莉。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峰诉被告磐石市嘉隆保温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玉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