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余亮与李洪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余亮,李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吴余亮,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洪斌,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吴余亮与被执行人李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房产、车辆登记情况,另案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500元,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斌除本案查封的漳平市桂林街道上江桂园路3号自建房一幢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将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第二层(共三间)委托评估、拍卖,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房产第二层三间房间应予委托评估、拍卖,在此期间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