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与深圳超能电路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深圳超能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84号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1。法定代表人周耀明。委托代理人胡钪,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孙莉,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深圳超能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织机构代码618811921。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诉被告深圳超能电路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