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秀荣、张怀永、张怀军、李永爱、张成、宋瑞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秀荣,张怀永,张怀军,李永爱,张成,宋瑞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153-1号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被告:朱秀荣。被告:张怀永。被告:张怀军。被告:李永爱。被告:张成。被告:宋瑞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秀荣、张怀永、张怀军、李永爱、张成、宋瑞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241969.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秀荣、张怀永、张怀军、李永爱、张成、宋瑞芝银行存款241969.52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再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