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金灯爽与陈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灯爽,陈时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金灯爽。被告:陈时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灯爽与被告陈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灯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灯爽负担。审 判 员 祝晓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