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萍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金乃文,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王萍,女,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金乃文,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代表人:张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金乃文、被告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与被告自行和解,债务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王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 判 长 邓恒岩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