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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良宋与邓衍余、吴明生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良宋,邓衍余,吴明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宋,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公民身号码:350403195407150021。委托代理人张翼翔,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衍余,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生,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陈良宋与被上诉人邓衍余、吴明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4)元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良宋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良宋申请撤回起诉,经被上诉人邓衍余、吴明生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4)元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良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陈良宋;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陈良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明伟代理审判员  叶景远代理审判员  黄莉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雅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