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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俊祥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俊祥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83号罪犯黄俊祥,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入监队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俊祥与同案雷灿良、李金水、杨秀利、朱飞、喻石友、牛被景、冯聪聪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俊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黄俊祥与同案雷灿良、李金水、杨秀利、朱飞、喻石友、牛被景、冯聪聪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7.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俊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