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秋萍、黄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萍,黄剑飞,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叶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萍,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黄剑飞,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叶雪君,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新元宝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监事,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193618-4),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牡丹亭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剑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萍与被执行人黄剑飞、叶雪君、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剑飞、叶雪君、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3420元及利息。现因三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秋萍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2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正伟审判员 郑元利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