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娜申请保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娜。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申请执行人刘娜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9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扣留了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江建设局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9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