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方伟东、邱雪堂与邱雪堂、王根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东,邱雪堂,王根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46号原告:方伟东。被告:邱雪堂。被告:王根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伟东与被告邱雪堂、王根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伟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