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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宏祥与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宏祥,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张宏祥,男,汉族,住平罗县城。被申请人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何振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宏祥与被申请人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平罗县城明珠嘉园小区,共计价值390.2508万元的20套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平罗县城明珠嘉园小区,共计20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内不得将保全财产转让、变卖、抵押、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