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鹏、姚磊与姚磊、张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姚磊,张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杨宝敏,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磊。被告张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姚磊、张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