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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鹏、姚磊与姚磊、张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姚磊,张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杨宝敏,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磊。被告张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姚磊、张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