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剑尘与黄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尘,黄宗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王剑尘,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宗恒,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潘瑞兰,系被告妻子,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尘与被告黄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尘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剑尘负担。审判员 黄 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