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菁华与闫海峰等个人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菁华,王凤利,闫洪雨,闫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菁华,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五常市。申请执行人王凤利,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五常市。被执行人闫洪雨,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执行人闫海峰,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张菁华、王凤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洪雨、闫海峰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