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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贵与被执行人王军、牟桂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王贵与被执行人王军、牟桂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乾民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王贵,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军,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牟桂霞,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贵与被执行人王军、牟桂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乾民小额字第7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军、牟桂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王贵人民币2624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1﹪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小额字第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