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单述杰与楚树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述杰,楚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单述杰,个体。被执行人楚树德,农民。申请执行人单述杰与被执行人楚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的(2009)坊峡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楚树德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楚树德在金融结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楚树德银行存款8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世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