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夏伦超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299号罪犯夏伦超,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闵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伦超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依法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12月15日依法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伦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伦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伦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伦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