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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尹建峰与高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峰,高世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尹建峰,男,汉族,48岁。被告高世光,男,汉族,48岁。原告尹建峰诉被告高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世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被告因生意需要,借原告35000元,并于2014年5月30日写下字据,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于2014年6月10日前归还。被告借款后并未及时归还,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对每月利息都不想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被告高世光未到庭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高世光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尹建峰现金叁万五千(35000元)、一个月还完、一个月利息1000元、10号前給息、6月10号之前还完不要息。高世光、2014.5.30。”被告偿还利息至2014年12月10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及2014年12月10日之后的利息。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偿还利息1000元的诉求过高,对该利息本院从被告未付利息之日即2014年12月10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高世光偿还原告尹建峰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