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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二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岛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二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号*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吕平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宜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长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祁永红,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青岛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机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清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平光,被上诉人胜利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长云、祁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胜利机械公司、清源工程公司签订发酵罐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质量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技术协议内容执行;2、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货物出厂合格证和合同第二条验收,胜利机械公司指定地点验收。货物验收不合格,胜利机械公司有权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费用,清源工程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20日内清源工程公司交货;3、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清源工程公司负责安装,拼装罐安装所需的各种规格的螺栓、螺母、垫圈、密封胶、密封条等附件及二次发酵罐罐顶膜安装所需压板、密封垫、螺栓、螺母、垫圈等附件均有清源工程公司提供,费用包含在合同总额内,清源工程公司不得额外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技术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清源工程公司按照胜利机械公司要求进行拼装罐以及其他附件制作和现场安装,拼装罐加工范围按照胜利机械公司具体要求:一、电泳拼装罐清源工程公司加工施工范围:1、一次发酵罐、二次发酵罐各一座。具体尺寸如下:一次发酵罐:直径16.040m,高度16.250m。二次发酵罐:直径25.970m,高度6.0m。一次发酵罐罐顶部增加顶搅拌,安装预留口根据胜利机械公司要求制作。2、清源工程公司加工拼装罐体工艺开孔按照胜利机械公司提供罐体开孔条件进行开孔,无特殊要求的开孔短接按照伸出罐外300mm配标准PN1.0MPa接口法兰,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图纸要求配做;3、清源工程公司必须确保开孔位置和胜利机械公司提供图纸一致,以便安装后和工艺管线对接无误;4、清源工程公司负责罐体保温设计和施工工作,岩棉保温材料密度不低于100kg/m,保温厚度不小于200mm,保温外层安装彩钢瓦保护层,保护层能有效防止雨水侵蚀保温材料(特别是罐顶边缘部分)。彩钢瓦颜色需按照胜利机械公司提供标准进行定制,彩钢瓦厚度不低于0.4mm,需经胜利机械公司确认同意后清源工程公司方可施工;5、清源工程公司拼装罐加工范围包括胜利机械公司提供图纸所列罐体周边管线及支架部分和穿线管部分;6、清源工程公司加工范围包括二次罐气柜支撑网固定部分支架和罐沿挂钩和角钢部分,此部分按照胜利机械公司提供图纸条件进行加工。7、其他附件包括:溢流装置、二次罐气柜压板、正负压保护装置(一次罐和二次罐各一个)、观察窗、罐顶保护栏杆以及罐体旋梯,旋梯按照胜利机械公司提供图纸做法进行制作安装(旋梯图集:02J401第115页ZWLT-28)。二、技术要求:1、清源工程公司提供电泳拼装罐采用1.25mx2.5m拼装板,罐壁板材厚度清源工程公司根据罐体强度结构设计计算结果确定(胜利机械公司所提供图纸条件仅供参考),罐顶板材不低于4mm,进行电泳+粉末喷涂防腐处理,拼装罐紧固螺栓应采用镀锌尾部封塑专用螺栓;2、清源工程公司所提供拼装板材及其他附件电泳漆膜厚度达到20μm,粉末喷涂层厚度达到60μm;3、拼装罐整体使用期限为30年;4、清源工程公司提供拼装板以及附件材料特性参数满足国家UDC669.14-18GB709-88标准要求(如钢板规格和厚度,法兰厚度和外径要求);5、清源工程公司罐体安装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密封胶应具有抗低温特性,以满足甘肃地区冬季施工及正常使用时-20摄氏度的质量保证要求;6、罐体底部保温和二次浇注是根据清源工程公司提供的施工工艺条件图进行设计的,故清源工程公司有责任对二次浇注工艺和过程进行跟踪,以便对施工过程中不妥之处及时纠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7、清源工程公司加工时必须按照胜利机械公司提供图纸要求,在罐体外围管线支架安装位置预留安装孔位置,保温完成前需将外围管线支架安装到位。8、清源工程公司提供正负压保护装置技术参数需满足如下条件:正压放散开启压力为1.5kpa(表压),负压开启放散压力为-295pa(表压);二、质量保证:1、清源工程公司在产品交付时,应提交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材料。2、产品使用期限起始从清源工程公司履行完成合同所承担内容施工,发酵罐交付胜利机械公司正常运行开始算起;3、设备在使用期限内运行中出现罐体泄漏等其他质量问题,清源工程公司需在7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清源工程公司还需承担由此质量问题导致的胜利机械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由于清源工程公司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清源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胜利机械公司操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胜利机械公司承担全部责任。5、一、二次罐安装完毕后进行注水密封测试(注水高度不低于罐体容积的95%),一次罐内空气加压3kpa,罐顶肥皂水试漏,整体无泄漏。二次罐除做静水压试验外根据气柜安装要求进行相应的加压测试。如发生泄漏等质量问题,清源工程公司负责免费修复并达到整体质量要求,修复过程中造成的胜利机械公司物料等损失费用由清源工程公司负责。三、胜利机械公司提供的所有条件图纸作为技术协议重要的组成部分,清源工程公司如有疑问和改动,需经胜利机械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并将修改部分(图纸资料)书面报送胜利机械公司备案。清源工程公司提供报价材料明细范围也是本协议重要一部分。同年11月21日,胜利机械公司给清源工程公司预付货款70万元,2012年3月1日胜利机械公司又支付货款80万元。2012年9月清源工程公司在张掖市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施工工地将发酵罐安装完毕,同月24日,双方对罐体进行测试时发生罐体爆炸事故。原审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形成调查报告,清源工程公司虽对调查报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报告予以反驳,该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原因是:1、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在设备引进和安装上没有严格审查设备供货制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是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2、青岛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生产制造电泳拼装罐生产能力和资质条件的情况下,承接该项目工程,超出了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属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在生产制作电泳拼装罐时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在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制作图纸的情况下仿照其它同类产品盲目制作,且对使用材料规格应具备的抗拉强度没有经过科学计算选择确定。经过现场勘查,对照爆裂罐体残片上遗留的断裂螺栓裂口状态确定,在注水测试过程中,一次罐随着注水量的增加,罐体罐壁承受的压力逐渐增大,造成拼接罐体的螺栓不能承受拉力而断裂。现场勘查确定,罐体采用1.25m×2.5m规格钢板拼装,板材厚度自下而上由厚到薄,其中最下一层采用12mm厚钢板,逐渐减少至14层采用5mm钢板,符合技术协议规定要求。一次罐爆裂后,罐体残片上的钢板虽然部分变形,但单片钢板基本是完整的,说明钢板的抗拉强度是符合要求的。一次罐采用12mm特质塑胶螺栓拼接,事故发生后,遗留在拼接板残片上的断裂螺栓裂口基本在板与板拼接中缝处,裂口平整,系拼装板外张力剪切造成。根据罐体拼装结构,拼装罐栓接螺栓采用竖向和横向“井”字形排列,其中横向按单排10cm间距均匀排列,竖向按双排5cm间距交错排列,竖向螺栓排列密度是横向螺栓排列密度的4倍,并且每层板横向拼接处环形加固10cm×10cm规格角钢,从拼装结构上分析竖向抗拉力明显强于横向抗拉力数倍。从罐体最初竖向爆裂的情况和注水时罐顶两个正负压保护器、沼气输出管口阀门开启的情况分析,爆裂状态符合单纯水压过大造成罐体爆裂的特征。因此确定,拼装罐栓接螺栓排列密度不够、局部螺栓松紧度不均匀或使用的螺栓规格过小是造成罐体爆裂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调查报告最终认定:胜利机械公司在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设备引进和安装上没有严格审查设备供货制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对制造单位制作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技术能力考察不彻底,掌握不确切。在设备供货单位尚未完全交付拼装罐,提交拼装罐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的情况下,组织注水试压,不掌握设备的安全性能,不清楚罐体应当承受的压力范围,盲目注水,最终导致罐体爆裂,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承担主体责任;清源工程公司在不具备生产制造电泳拼装罐生产能力和资质条件的情况下,承接该项目工程,超出了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属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在生产制作电泳拼装罐时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制作图纸的情况下仿照其它同类产品盲目制作,且对使用材料规格应具备的抗拉强度没有经过科学计算选择确定,违反了双方签订的《3200方电泳拼装罐采购及保温施工项目技术协议书》的约定,并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原审法院还查明:清源工程公司虽与胜利机械公司签订合同,但清源工程公司并没有生产、制作发酵罐的资质,清源工程公司未经胜利机械公司同意,将加工、安装发酵罐体的工作,交给青岛东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完成。且产品在测试中发生爆炸,清源工程公司没有履行完产品的验收、交付义务,没有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胜利机械公司、清源工程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但原审法院认为,就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实为发酵罐的加工、安装合同,故本案案由为加工承揽合同。现胜利机械公司以清源工程公司所加工罐体爆炸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与清源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150万元。对此请求,清源工程公司抗辩合同已履行完毕,罐体发生爆炸是因胜利机械公司未将正负阀门打开,违规操作所致,责任应由胜利机械公司自负。关于胜利机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胜利机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清源工程公司由此产生损失是因胜利机械公司的解除行为所致,胜利机械公司要对清源工程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无论胜利机械公司以何种理由解除合同,胜利机械公司均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审法院支持胜利机械公司的解除请求权时,须查明:发生于2012年9月24日的发酵罐爆炸事故,是因胜利机械公司未将正负阀门打开违规操作所致,还是因清源工程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关于保护器正负阀门是否打开的问题,清源工程公司虽认为保护器正负阀门没有打开,但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审法院依清源工程公司的申请所调取的甘州区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案卷所附的由清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吕平旭参加勘验并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罐体顶部装有两台正负压保护器,保护器上面没有产品说明标识,属非标产品,为清源工程公司提供,保护器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故清源工程公司认为保护器正负阀门没有打开的事实不能成立,其抗辩事故发生是因胜利机械公司行为所致无证据证实,因此产品责任由其自负。另外,事故发生后,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形成调查报告,清源工程公司虽对调查报告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报告予以反驳,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双方在所签合同中约定:由清源工程公司负责安装,拼装罐安装所需的各种规格的螺栓、螺母、垫圈、密封胶、密封条等附件及二次发酵罐罐顶膜安装所需压板、密封垫、螺栓、螺母、垫圈等附件均有清源工程公司提供,而调查报告认定:“拼装罐栓接螺栓排列密度不够、局部螺栓松紧度不均匀或使用的螺栓规格过小是造成罐体爆裂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事故发生是因清源工程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且合同中还约定:清源工程公司在产品交付时,应提交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材料,但清源工程公司均无法提供以上材料。并且清源工程公司未经胜利机械公司同意,将加工、安装发酵罐体的工作,交给青岛东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完成,因此,此产品的产品责任由清源工程公司承担。综上,导致合同解除,并非胜利机械公司的原因所致,因此,胜利机械公司有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清源工程公司赔偿损失,因胜利机械公司只提出返还货款的要求,故清源工程公司仅对此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另外,清源工程公司已在张掖市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安装完合同约定产品,故合同解除后,清源工程公司有权取回已加工产品,但因清源工程公司未完成交付义务,产品的保管责任并未转移,因此,清源工程公司取回产品的数量等以张掖市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施工工地现存为准。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胜利机械公司与清源工程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书;2、清源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胜利机械公司损失1500000元;3、清源工程公司取回现存于胜利机械公司场地(张掖市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施工工地)合同约定的已加工产品。案件受理费18370元,由清源工程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清源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通过原审查清的事实看,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买卖协议,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基于承揽合同标的的特定性,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标的物是特定化的,是非通用的,是定作人用来满足自己特殊需要的特殊产品,不是标准化的成品,无法通过买卖合同获得。完成承揽合同当事人相互协作,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清源工程公司按照胜利机械公司提供的图纸、技术参数,购买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在胜利机械公司的监督下加工制作了拼装罐,清源工程公司作为承揽人已经完成了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审认定发酵罐爆裂原因及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张掖市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施工工地9.24发酵罐爆裂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但原审对事故调查报告引述不完整,且不论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无认定合同效力的权利,仅从调查报告陈述的相关内容看,调查报告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调查报告认定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胜利机械公司在注水试压过程中不清楚罐体应承受的压力范围,盲目注水,最终导致罐体爆裂,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调查报告认定清源工程公司承接该项目工程,超出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属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认为在制作电泳拼装罐时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制作图纸的情况下仿照其它同类产品盲目制作,对使用材料规格应具备的抗拉强度没有经过科学计算确定。并确定,拼装罐栓接螺栓排列密度不够、局部螺栓松紧度不均匀或使用的栓规格过小是造成罐体爆裂的直接原因。调查报告对罐体爆裂的主要原因的阐述是正确的,但对清源工程公司在爆裂事故中的责认定错误。清源工程公司的经营含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及调试,该案中制作的电泳拼装罐系沼气工程范围,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制作电泳拼装罐的总装配图、拼装罐展开图及技术参数均是由胜利机械公司提供的,不存在仿照其它同类产品盲目制作的问题,清源工程公司使用的材料均是正规渠道检验合格的材料,且制作均是在胜利机械公司的监督下完成的,究竟是拼装罐栓接螺栓排列密度不够、局部螺栓松紧度不均匀还是螺栓规格过小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调查报告不明确。原审采信了调查报告,却没有全面审核调查报告的内容,只片面的将调查报告中认定清源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胜利机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置之不理。调查报告对事故的成因的分析不客观,拼装罐上装配的正负压保证器及阀门管件均是由胜利机械公司施工制作的,事故发生时,正负压保护器是否开启,正负压保护器的大小能否保证内外压平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清源工程公司曾向安监调查报告该情况,安监部门没有经过专业计算,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以询问有关当事人为由,确定事故发生时正负压保护阀门和沼气输出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气体输出管径明显大于进气管径,排除了随着注水量的增加,罐内气压聚集的可能,进而认为罐体爆裂时罐内外气压是平衡的。对于清源工程公司提出的密封泄水或泄水过快形成负压的疑问,调查组现场勘查时发现二次发酵罐内有储水痕迹,但又以“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在注水时存在排水情况,基本可以排除负压造成罐体爆裂的因素”为由搪塞。胜利机械公司在调试时没有按照调试大纲上的要求将罐体上连接的硬性连接物断开(包括工艺管线、旋梯支撑等),实际情况现场的爬梯及加热管道、循环管道、进料管全部采用硬性连接没有断开。胜利机械公司在进水时测量的基础沉降有记录的三天有56mm的基础沉降,不含出事当天数据,而硬性连接部分并没有发生沉降,硬性连接的爬梯及管道足以把罐体局部拉裂。2、原审判决错误,已经认定了合同的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但没有严格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判决案件,原审基于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定,没有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没有分清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的责任,没有全面审核证据,片面认定案件事实,导致最终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驳回胜利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胜利机械公司负担。胜利机械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胜利机械公司与清源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买卖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原审法院对此定性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清源工程公司上诉认为调查报告认定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胜利机械公司在注水试压过程中不清楚罐体应承受的压力范围,盲目注水,最终导致罐体爆裂,但从该调查报告整体来看,调查报告认定的是“在设备单位尚未完全交付拼装罐,提交拼装罐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的情况下,组织注水试压,不掌握设备的安全性能,不清楚罐体应当承受的压力范围,盲目注水,最终导致罐体爆裂,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对发酵罐进行注水测压系在交付承揽物之前进行试压,故发酵罐发生爆裂事故时清源工程公司尚未将承揽物交付定作人胜利机械公司使用,且在注水试压时清源工程公司并未向胜利机械公司提交有关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在此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方清源工程公司承担,清源工程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发酵罐发生爆裂事故是否还存在其他原因,清源工程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亦未提出鉴定申请,清源工程公司提出胜利机械公司在调试时没有按照调试大纲操作的理由,亦无相关证据支持,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0元,由青岛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