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史庆春与吴辛波、陈阳、辛鸽、吴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庆春,吴辛波,陈阳,辛鸽,吴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史庆春。被执行人吴辛波。被执行人陈阳。被执行人辛鸽。被执行人吴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81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辛波、陈阳、辛鸽、吴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辛波、陈阳、辛鸽、吴志军的银行存款5065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