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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孔宗华与河北极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宗华,河北极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0629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孔宗华,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极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长安广场**************室。法定代表人高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顺法,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孔宗华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385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侯军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29日召集申请人孔宗华与被申请人河北极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速公司)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宗华申请称:被申请人极速公司和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互联公司)设局骗钱,北京仲裁委独任裁判员孙苏理枉法裁判,本案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是违背真实事实的,北京仲裁委做出了违背事实的裁决,其认定孔宗华与极速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双方合同的签订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在仲裁过程中,孔宗华向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表述,但是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书中没有说明对孔宗华的主张是否采信,以及采信与否的相关理由和依据,该仲裁裁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关于第三项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是:1.孔宗华进行了调查取证申请,但是仲裁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进行调查取证,但是上述第三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其可以不调查取证,仲裁庭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仲裁庭延期了两次,也没有进行调查;2.根据《仲裁规则》,孔宗华多次通过口头、书面要求录音录像,《仲裁规则》规定可以录音录像,但是仲裁员均没有同意录音录像;3.仲裁庭没有将编号为0101376的合同列为涉案合同,但是却对该合同进行了裁决。关于第四项伪造证据的理由是:仲裁期间孔宗华提交的证据,是极速公司给孔宗华的,是极速公司伪造的。比如对方在仲裁时提交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发的一份通知上的公章是套印上去的,是伪造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3G发展与应用工程协会的公章是伪造的,是不存在的;注册表两张是伪造的等等。关于第五项极速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体现在:极速公司隐瞒了国家招商、立项文件,隐瞒了如实陈述招商会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隐瞒了《中国3G行业门户服务协议》。本案仲裁裁决书违背事实,存在笔误、实质错误、病句、断章取义没有完整摘录、编造事实、延长审限没有体现在裁决书上,也没有说明延长理由,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此外,就本案所涉的合同,有很多人被骗,因此涉及到公共社会利益的问题,仲裁裁决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孔宗华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385号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极速公司和北京仲裁委承担;移交公安机关追究高飞等人诈骗的刑事责任;移交检察院追究孙苏理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极速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孔宗华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孔宗华的申请请求,孔宗华已经在当地法院提起了执行程序。在仲裁裁决中涉及的两份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因此应当双方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仲裁是符合仲裁程序与规则的。仲裁中极速公司提交的证据是通过仲裁庭质证的,因此仲裁裁决是符合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孔宗华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之理由,仲裁庭结合其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情况,已经对孔宗华仲裁期间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进行书面回复,符合《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孔宗华关于仲裁委不予调查取证违反《仲裁规则》的申请理由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录音录像的问题,《仲裁规则》规定的是,仲裁庭可以对庭审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仲裁庭对孔宗华提出的要求录音录像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未违反《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同时,仲裁庭在审理本案期间均向双方送达了延长审限的书面通知,孔宗华亦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就此曾向仲裁庭提出过异议;综上所述,孔宗华上述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撤销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孔宗华提出的仲裁庭没有将编号为0101376的合同列为涉案合同,但是却对该合同进行了裁决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员对于涉案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审查认定,均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关于孔宗华主张其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是极速公司给孔宗华的,是极速公司伪造的一节,仲裁期间仲裁庭就双方提交的各份证据均进行了质证,双方也均发表了各自的质证意见,且孔宗华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故本院对孔宗华的该项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孔宗华主张极速公司隐瞒了国家招商、立项文件,隐瞒了如实陈述招商会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隐瞒了《中国3G行业门户服务协议》之理由,因孔宗华亦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据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就孔宗华主张的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之理由,因其亦不能提交仲裁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导致枉法裁决的相应证据,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孔宗华主张的本案仲裁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一节,因孔宗华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裁决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孔宗华请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高飞等人诈骗的刑事责任,以及移交检察院追究孙苏理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一节,因该项请求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孔宗华所提的撤销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孔宗华要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38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孔宗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军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莹书记员付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