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志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王志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914号原告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宝翔景苑小区7-4-101。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王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昊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