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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立农受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502号罪犯陈立农,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已缴纳),退交违法所得79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莆刑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立农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