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娄某某等其他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娄某某、娄某某、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西泗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娄某某、娄某某、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西泗滨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2)曲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曲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