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南��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德森,任该局局长。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江山,任该分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东路168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2014年)宛房罚字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自行协商后,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2014年)宛房罚字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嘉川审判员 康 彦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彦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