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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5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伟与彭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彭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5486号原告刘伟,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暚,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彭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 晓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