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付亮与贾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亮,贾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128号原告付亮,男,满族,1981年1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贾洪宝,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阿城区小岭镇政府干部,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付亮与被告贾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原告付亮于2015年2月12日以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贾洪宝名下的哈尔滨银行的工资账户以及公积金账户的存款31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署名张峰的哈尔滨银行账号为:6224254510200132976的存款310000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亮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贾洪宝名下的哈尔滨银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270000元。二、冻结贾洪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三、冻结张峰名下的哈尔滨银行账号为:6224254510200132976的存款3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