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金玉龙、马强民与马强民、黄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金玉龙。委托代理人:楼航良。被告:马强民。被告:黄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龙与被告马强民、黄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金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