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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金玉龙、马强民与马强民、黄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金玉龙。委托代理人:楼航良。被告:马强民。被告:黄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龙与被告马强民、黄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金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