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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陆敖潭与陆年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敖潭,陆年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陆敖潭。被告:陆年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敖潭诉被告陆年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敖潭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年畅的起诉,并表示其不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陆敖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年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敖潭撤回对被告陆年畅的起诉。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