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陆敖潭与陆年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敖潭,陆年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陆敖潭。被告:陆年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敖潭诉被告陆年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敖潭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年畅的起诉,并表示其不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陆敖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年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敖潭撤回对被告陆年畅的起诉。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