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马印朋与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赞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马印朋;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赞行初字第2号原告马印朋,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冯军州,任大队长。原告马印朋诉被告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印朋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印朋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印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何俊峰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闫凯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