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48号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4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马某某具体地址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