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书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7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高中文化,住麻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海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钟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01月2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天虹商场停车场路段由东往西方向倒车时,该车车尾与在松岗天虹停车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夏某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车身右后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罗某在执勤民警处理该交通事故时被带回调查,于2015年1月30日被羁押。被告人罗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8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于2015年2月8日赔偿被害人夏某人民币22,000元,被害夏某光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其谅解,结合被告人罗某的悔罪态度,符合刑法有关规定,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书 记 员 刘力星(兼)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