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辛庆彬与滕春杰、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庆彬,滕飞,李家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辛庆彬,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衣在韶,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滕飞,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家婷,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辛庆彬与被执行人滕春杰、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辛庆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民简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滕春杰、滕飞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辛庆彬借款212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8日止,以2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7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滕春杰、滕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滕春杰于2014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死亡,其遗产由其妻李家婷及其子滕飞继承。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2)开执字第18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滕春杰所有的登记在其妻李家婷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楮佳疃村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烟房福私字第200**号,建筑面积188.55平方米);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2)开执字第184-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李家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责令李家婷在其继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辛庆彬清偿借款212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8日止,以2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辛庆彬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家婷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楮佳疃村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烟房福私字第200**号,建筑面积188.55平方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