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成凤与杨德君、郑万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凤,杨德君,郑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凤。被告杨德君。被告郑万凤。申请执行人吴成凤与被执行人杨德君、郑万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成凤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德君名下房产,另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