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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100号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珠,苏玉珠与被执行人李可平、董小燕、李立伟,李可平,董小燕,李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苏玉珠,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可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小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立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苏玉珠与被执行人李可平、董小燕、李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李可平、董小燕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2000元。被告李可平、董小燕从2012年6月起每个月还款至少3000元的方式,3年内还清本金。原告苏玉珠自愿放弃利息。二、被告李可平、董小燕若逾期不还,原告苏玉珠可按剩余欠款本金加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至付清款日)。三、被告李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