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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荒、南龙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龙集团有限公司、应赞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荒,南龙集团有限公司,应赞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46号原告:林荒。被告:南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高峰。被告:应赞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荒与被告南龙集团有限公司、应赞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800元,减半收取157400元,由原告林荒负担。审 判 长  许凌云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