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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岳喜礼与被上诉人张仁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岳喜礼;张仁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喜礼,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高领,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旺,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东沼,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炳福,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喜礼因与被上诉人张仁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岳喜礼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喜礼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喜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岳喜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