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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南阳大正科美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大正科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南阳大正科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合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