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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龙诉辛士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徐龙。被告:辛士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与被告辛士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龙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