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葛红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红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0060号罪犯葛红珍。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锡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红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1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葛红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葛红珍系累犯、主犯、涉毒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红珍于2012年11月入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但葛红珍系累犯、主犯,因涉毒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葛红珍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红珍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其系累犯和因涉毒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葛红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6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代理审判员 周 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