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申请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范忠明,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覃本云,董事长。本院制作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桐梓林支行账户的存款657279.77元至申请执行人范忠明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