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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学梅与刘政江、桂兰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梅,刘政江,桂兰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李学梅,女,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政江,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被告:桂兰荷,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学梅与被告刘政江、桂兰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珺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