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王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邮政局的银行存款34000元予以冻结,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